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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融资租赁化解校车之困

2006年05月19日 新京报

     昨日《新京报》报道,目前北京一些打工子弟学校因经济原因,导致校车超载的问题普遍存在,而教育主管部门正在调研是否需要政府补贴,但尚无时间表。

  打工子弟学校面临的校车困境,以及学生们因超载可能遭遇的安全风险,的确令人担忧,但不管有何种理由,对于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和受教育的权利,理应给予更高的重视和扶助。在财政拨付、教育资源设施配置等方面暂时存在困难的情况下,政府、社会和学校不妨积极协作,拓宽思路,开掘更为灵活有效的校车运营模式。

  据百年实验学校的秦德润校长介绍,如果校车不超载,一天要接送学生88趟,每趟按100元计,一天就近万元费用,两学期要花去近200万元的费用;目前学校有9辆校车,每辆车月租费用5000元,两学期也要近35万元。

  学校按照有偿租赁方式使用校车,其效率如何暂且不说,从成本收益上讲,就不太划算,从长远来看,也许会出现“租不如买”的现象。也就是说,如果学校自己能够买下几辆校车的话,不仅能使其成为自己的固定资产,也能避免租赁过程中的诸多不稳定因素。毕竟,作为打工子弟学校,其能坚持开办已不易,所以不仅要改善教学质量,还要会算经济账,尤其要注重长远效益。

 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购车资金不足的问题。要切实解决这一困难,可以寻求多方途径。一方面,政府可以考虑出台相关引导政策,允许校车购买行为也能纳入银行按揭贷款的适用范围,并在还款期限、利息等方面,给予一定优惠;另一方面,如果按照一般市场运作或者契约规则,不妨尝试采取“融资租赁”的方式。

  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,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、租赁物的选择,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,提供给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它与传统租赁相比,具有一定的融资、融物的性质。这种方式有利于解决承租人资金困难,可以通过支付较少租金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工具设备,最终还可留购其所有权。

  比如校车问题,在融资租赁期间,出租人(买受人)享有校车的所有权,但学校可以与其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产权的归属。而对于租金数额,当事人可以根据车辆成本以及实际使用情况,作出较为灵活而适宜的约定。

 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,谁来充当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“出租人”(或曰出资人)?笔者认为,鉴于校车使用行为的公益性,无论政府部门,还是具有慈善意识的企业、公民,都可以积极担当这一角色;或者建立合作、分担购车费用的机制,必要时需要在经济利益上作出一点“牺牲”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目前外地进京企业当中,很多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并且他们自己的孩子也在打工子弟学校就学,倘若他们肯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校车提供给学校使用,而在租金上尽量优惠或者为学校聘用专职司机,并商定车辆最终权属可归学校或者出资单位所有,也许有助于解决目前校车使用方面存在的紧张状况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这既可以作为外来企业的一种投资形式,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带有自力更生、自我发展性质的积极举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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